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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多因一果致死是否认定交通肇事罪
2023-01-16 16:41:00  来源:沭阳检察发布  作者:袁亚芹、谷子青

  案情

  嫌疑人汤某驾驶小型轿车刮撞行人张某,致张某受伤。经认定,汤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经入院治疗4个月后死亡。经鉴定,张某系在肥厚性心肌病基础上,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外伤合并双侧髌骨骨折,行内固定术后,继发肺部化脓性感染死亡(外伤参与度约60%)。

  评析

  嫌疑人汤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争议在于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司法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果关系中断,汤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果关系成立,汤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根据条件说理论。条件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若无前者,即无后者”的条件关系,则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嫌疑人肇事致被害人受伤、被害人自身体质、医疗救治导致肺部化脓感染等方面原因,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属于多因一果。根据上述“条件说”,肇事行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因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成立。

  其次,介入因素并不中断因果关系。本案介入因素包括自身疾病、长期医疗后遗症,但本案中介入因素并不异常,符合“伤害引起疾病,疾病引起死亡,则死亡归责于伤害”的基本原则。故介入的被害人体质、医疗后遗症等并不中断肇事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后,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本案中受害人经法医解剖鉴定排除医疗事故、故意伤人等其他高度异常介入因素,且外伤参与度约60%,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情形。综上,本案肇事行为发生后,虽产生多因一果致人死亡,但介入因素并不中断刑法因果关系,根据“客观规则理论”,死亡结果则应归责于肇事行为,即汤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编辑:何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