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媒体关注|抢劫“民宅赌局”不应认定“入户抢劫”
2022-12-27 17:16:00  来源:沭阳检察发布  作者:华福科、臧宏年

  案情

  徐某作为参赌人员,伙同他人预谋实施“冲局”抢劫。抢劫地点是一处长期有人居住生活的民宅,案发前有当地社会人员长期在该民宅厨房内聚赌,因聚赌领头人与户主相熟,户主从不过问也不参与赌博。案发当日凌晨,徐某等人持刀从正门进入厨房,对参赌众人实施抢劫,劫得现金8000元。期间,户主在卧室睡觉,不知抢劫发生。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徐某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入户抢劫。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一方面,徐某未威胁户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法定加重情节,重要原因就是因入户抢劫直接威胁到户内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徐某作为长期参赌人员,对户主从不参与赌博有着清晰的认知,预谋抢劫对象也系参赌人员,抢劫过程中户主一直在休息,未受任何影响。另一方面,该户案发当日处于半开放状态。刑法意义上的“户”必须具有排他性特征,即对户内享受支配权,任何人不经同意或者不具有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进入。涉案地点在案发前后经常有当地社会人员聚众赌博,户主基于聚众赌博领头人与其相熟,赌博期间从不过问有哪些人进出厨房,大门也未上锁,当地好赌人士推门即可进入,故案发时聚赌的厨房不具有排他性特征。

  入户抢劫作为八种加重处罚情形之一,法定刑重,在认定上要析明案发时进入的是否为“户”,是否可能对户主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威胁,进而精准定性,防止轻罪重判。

  编辑:何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