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拥有苏北地区第一家县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内非公企业数量多、比重大、活力足,相应刑事犯罪案件占比较高。为强化检察保障,服务非公经济发展,该县检察院结合实际情况审慎办理涉企案件,引入容错机制,释放司法善意。
优化办案盘活企业
“恳请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是沭阳某木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要是进去了,厂子也就倒了!”4月23日庭审现场,被告人张某最后总结陈述时忽然道。
原来,张某是沭阳某纺织企业会计,2015年至2016年期间,其明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帮助做假账、申领发票,涉案税款达千万余元。虽涉案企业已补缴税款,张某也具有自首情节,但考虑涉案税款数额巨大,沭阳县检察院最终决定对其提起公诉。但庭审之上,张某忽然表示,沭阳某木业有限公司虽法人是其妻子徐某华,但实际控制人是自己,如果自己服刑,企业将面临倒闭。
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承办检察官建议延期审理,调取新的证据。次日,该院迅速开展实地调查行动,通过走访该企业、当地镇政府、税务部门,询问企业法人、员工等,核实到该公司实际负责人确是张某,其虽在其他公司兼职会计,但自家公司主要业务皆由他负责,目前公司有在岗员工20余人,年纳税200余万元,系当地镇纳税前十企业。4月29日,该院对张某调整量刑建议,改变刑罚执行方式,将原有的实刑建议改为判处缓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据了解,沭阳县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非公企业负责人坚持少捕慎诉理念,引入容错机制优化办案方式,为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体现应有的检察担当。两年来,对非公从业人员依法不捕37人,作出不起诉决定52人,比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和不诉率分别高出22.24%、21.23%。
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近七年的企业烂账,五年的信访矛盾,今天终于摊开说了个明明白白!”4月28日,沭阳县检察院五楼会议室里,信访人张某感慨道。
原来,2002年,县汽车运输公司与县旅游客运公司、县第二运输公司合资成立县某运输公司,县第二运输公司总经理章某兼任该公司总经理。2009年,第二运输公司出台文件规定“班线承包人购置客车,可以向公司按比例申请借款”。章某遂将某运输公司的20万元资金借给班线承包人购置客车使用,至2015年归还。2014年,县旅游客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就另二方股东损害己方利益问题开始向党委政府及纪委等进行信访举报。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张某遂成了检察院控申窗口的常客。
经审查核实,章某挪用资金案中,承包人究竟以第二运输公司还是县某运输公司名义借款的身份,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故对章某作存疑不起诉。但章、张二人积累5年的信访矛盾一日不化解,运输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便无法保障。沭阳县检察院遂决定组织圆桌听证会,邀请县交通局、公安局、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和矛盾双方参加,就章某在公司运作工作中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释法,建议章某在经营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财务规则,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最终,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张某表示自愿结束信访,并与章某就公司下一步如何经营管理达成和解方案,5年信访积案终被化解。
主动走访助力经营
“于检,我已顺利到达乌鲁木齐,万分感谢。”4月8日上午,收到缓刑社矫人员刘某发来的信息,沭阳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于广飞了一桩心事。
原来,刘某系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负责人。2019年,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6月。“四帮四送”助企活动开展以来,为进一步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服务非公经济健康平稳发展,于广飞所在的经济犯罪部门开启了案件“回头看”活动,积极走访调研,向相关不诉企业送去了检察机关《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依法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并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和疫情防控工作。正是这时,刘某提出了“公司在新疆有个重要的招投标项目要参加20余天,但自己因在缓刑考验期无法离开沭阳”的问题。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于广飞积极联系县司法局协调解决,协助刘某及时递交了《外出申请书》及相关担保材料,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幕。
此外,该院还定点帮扶了7家开发区非公企业,了解企业需求,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如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资金流转困难、生产性防护物资缺乏等问题,及时联系县金融办为企业解决资金匮乏问题,联系防尘口罩生产企业为其解决物资供应问题,助力企业复产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