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关注着万物生灵,守护着生物多样之美。11月25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了专题片《为了公众的利益》之《呵护多样之美》,泰州检察机关办理的长江鳗鱼苗案是片中主线之一。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作为该案刑事检察环节的承办单位,高举法律利剑,对这一非法产业进行从捕捞、收购到贩卖“全链条”打击,充分展现检察担当。
本案承办人,党组成员、检委会专委成月红与员额检察官沈九明接受央视采访
案情回顾
鳗鱼营养价值高,且难以人工养殖,素有“水中软黄金”之称。2018年1月至4月,林根发、魏长红等34人在长江江苏靖江段水域,单独或结伙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鳗鱼苗,并由王大友等13人统一收购、统一出售,形成了非法产业一条龙。
2006年起,靖江渔民王大友开始收购长江鳗鱼苗,通常以22至27元一条的价格购买,转手就能加价至少30%卖出。暴利诱惑下,逐渐有人找上门“谈合作”,王大友于是成立“股东会”,每名成员各交2万元作为本钱并参与收购。为了“垄断市场”,王大友规定,收来的鳗鱼苗一律送到自己家里以固定价格出售,其他人不准私自卖出。王大友心知买卖鳗鱼苗是违法行为,于是特意与股东约定,谁被执法部门捉住,后果自负,不得出卖别人。由于掌握了大量资金和采购渠道,王大友的业务迅速扩大,到了2018年,已经有13个人合伙入股,实行“公司化运作”。每年春季,13名股东就在长江沿岸用统一价格进行收购,再由王大友以固定价格统一卖出。
由于王大友等人牢牢掌控买卖的中间环节,提供了稳定的采购市场,吸引了大量渔民不分昼夜连续捕捞。渔民利用涨潮,使用张网捕捞被江水冲来的鱼苗。这种网的网目极小,最小的仅有0.8毫米,最大的也只有2.2毫米,远低于国家关于张网类渔具最小网目尺寸不得少于3毫米的规定,对鳗鱼产业的破坏是毁灭性的。2018年4月2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进行非法收购的王大友等人,并在进一步的侦查中将林根发、魏长红等35名捕捞鳗鱼苗的渔民抓获归案。
2018年10月10日,由于泰州南片区域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由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王大友等54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移送至该院审查起诉。公诉人首先对王大友等人的罪名进行审查,经认定,仅2018年1月至4月,王大友等13名被告就收购了61919条鳗鱼苗,共卖得1810490元。根据《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院决定对王大友等13人和郑来福等6名个体收购商从严打击,将侦查机关认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于2018年12月7日提起公诉,林根发、魏长红等34名鱼贩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也于同日被起诉。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2019年3月11日下午,该案开庭审理。公诉人当庭指出,每年春季,大批鳗鱼苗成群自大海进入江河口,长大后再回到海中产卵,是自然界的一个奇迹。但王大友等人合伙将非法收购行为进行公司化运作,用巨利诱惑渔民大肆捕捞鳗鱼苗,入江的“生命洄游”竟变成了“死亡之旅”,数十万条鱼苗葬身网眼。因此,对非法捕捞行为,应当立足源头,严厉打击捕、买、卖的每一个环节,才能从根本上进行遏制。本次庭审在网络进行全程直播,对社会大众、江边渔民和收购商都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效果。
法庭当场宣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大友等19人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04727元。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等34人拘役或单处罚金。
为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农业部于2002年规定,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对长江干流及鄱阳湖、洞庭湖等区域实施禁渔。2015年,为适应流域水域生态环境的变化,进一步保护长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原农业部对长江禁渔期制度进行调整,禁渔期延长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范围扩大至长江主要干支流和重要湖泊以及淮河干流。为保障鳗鱼的生存繁衍,2004年,《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就明确除特定情形外禁止捕捞长江和内陆水域的鳗鱼苗,实行全年禁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