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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2023-04-23 11:2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仲超、梁明月

  案情

  葛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诊所”从事医疗活动,分别于2014年6月13日、2015年10月23日被行政处罚,后仍开办“诊所”从事医疗活动,于2016年11月23日,被县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底,葛某又在某街道开办“诊所”从事医疗活动,于2019年12月18日再次被查获。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葛某多次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或判处刑罚,依然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其行为已达到“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程度,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葛某曾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2次,又因非法行医被刑事判决,该份判决已对葛某之前非法行医行为作出评价,故对其2018年底至2019年12月18日的非法行医的行为不宜以“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作为其入罪的标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以葛某曾经犯过非法行医罪即认定本次构成犯罪,没有考虑此次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仅因行为人不服从管理,而没有思量行为人有无实际侵害法益,有无造成危害后果,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就认定其行为妨害了公共卫生管理秩序,有失偏颇。把“行为人因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后,又非法行医的”等同于“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笔者认为属于通过类推解释入罪,扩大了非法行医罪规制范围,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编辑:何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