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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 隐瞒真相借款参赌是否构成诈骗
2023-03-21 16:1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沈奥洲、沈晓棠

  案 情

  犯罪嫌疑人曹某与他人合伙办厂,经营路灯生意,后因经营不善,路灯厂关停。但曹某仍以路灯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顾某、张某等亲友借款,共计330余万元,并承诺高额利息。后因曹某无力偿还而案发。公安机关查明,曹某自2020年起参与网络赌博,其所借款项均用于参赌。

  评 析

  对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间借贷。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虽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是一种主观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该案的一些细节已经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曹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曹某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体现了非法占有之目的。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有能力偿还借款。而在诈骗罪中,诈骗者“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本案犯罪嫌疑人曹某将借款用于网络赌博,事后嫌疑人曹某虽出具借条,也口头承诺偿还,但其实际没有偿还能力,已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曹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数额巨大,该案已符合了诈骗罪的特征,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陷入错误认识—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该案借贷双方虽发生在亲友等熟人间,但犯罪嫌疑人曹某借款时已不经营路灯生意,并隐瞒了其借钱参与赌博的真相,虚构了经营生意的事实,以高额利润为诱饵,且借款数额巨大,曹某正是利用了亲友的信任,取得了大额财产。

  编辑:何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