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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数额的计算与扣除
2023-08-29 09:35:00  来源: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姜瑞

  案情

  行为人张某借用他人身份证在某平台注册“XX育苗农业科技”“XX苗木”店铺,以石榴、无花果、桃树等廉价水果苗冒充榴莲、山竹、荔枝等热带水果苗来欺骗客户,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其中寄给客户的石榴苗、无花果苗、桃树苗等价值2万余元。

  评析

  本案中,对于认定张某诈骗数额时是否扣除廉价水果苗的价值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诈骗犯罪的数额应以被害人实际所受的财产损失数额为准,所发廉价水果苗的价值应当从张某骗得的货款中扣除。理由是,行为人在骗取被害人货款的同时,交付廉价水果苗是向被害人让渡了一部分利益,虽然石榴苗的价格远低于榴莲等热带水果苗,但其仍具有市场价值,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被害人的基本消费需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将廉价水果苗的价值从行为人张某骗得的货款中扣除。理由是,虽然石榴苗等也是市场上正常流通商品,有确定的市场价值,但被害人购买榴莲苗的目的是种植榴莲,而不是种植石榴,张某以石榴苗冒充榴莲苗向被害人交货,实际无法满足被害人的消费需求,对于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并无实际意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虽然张某向被害人实际交付了廉价水果苗,但其交付的主观目的并非出于弥补被害人损失,而是为了更稳妥地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犯罪目的。其次,被害人消费的目的是种植热带水果,而张某实际交付的是石榴等廉价水果苗。虽然廉价水果苗也有确定的市场价值,但无法达到被害人实际的消费目的,且在种植过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对被害人来说又是一笔损失,因此张某实际交付廉价水果苗的行为对弥补被害人所受的财产损失没有实际意义,交付的廉价水果苗的市场价值不应从行为人张某的诈骗数额中扣除。

  编辑:何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