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提醒
上述案件中,吴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但仍然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赚取利益,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妥善使用个人支付账号,拒绝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出租、出借、出售。不轻信他人,不贪图小利,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使自己陷入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链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根据“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这次栽了
等我回来
再带你们“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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