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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分延长合同合理租赁期限应如何定性 ?
2023-09-19 09:5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钟源

  案情

  葛某系某街道一级主任科员,负责辖区信访、政法等方面工作。某公司负责人叶某需要短期(1至3个月)租用其辖区内某国有公司闲置厂房,但沟通无果,遂通过他人介绍向葛某寻求帮助。葛某承诺协调将该厂房出租给叶某使用,并会对厂房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予以调处,在用电事项方面给予关照,但要求叶某至少租用两年,叶某同意。葛某便出资22万元将该厂房购入,然后以其妻子的名义与叶某签订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32万元。合同签订后,叶某实际使用该厂房两个月后即闲置,在租赁期间,葛某为其调处与周边农民涉诉涉访、用电等事项。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葛某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葛某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其行为构成受贿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葛某与叶某协商一致,签署租赁合同,葛某出资购买厂房,并将厂房以市场价格出租给叶某使用,叶某依约给付租金,双方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看起来是正常的民事交易行为。但关键点是叶某实际只需要租赁厂房1至3个月,按市场价格计算,只需支付最高4万元的租金,最终仅使用2个月即闲置,但却签署了为期2年的租赁合同,支付了32万元的租金,差价达到28万元,其所追求的就是葛某能够协调将厂房出租给自己,并在厂房使用过程中解决周边矛盾纠纷、用电等问题;而葛某之所以能够购置国有公司的厂房,并帮助叶某解决上述问题,所依据的便是自己的职务便利,其要求叶某超过实际需要签订长期租赁合同,追求的是稳定的、长期的投资回报,进而避免真正民事交易行为中的投资风险,其罔顾市场规律,私下交易,通过权力腐败来换取明显偏离市场标准的租赁协议,其本质违背了商业惯例、悖离了市场交易规则,失去了交易的合法性基础,葛某的行为实质是以职务为叶某谋利,收取叶某以租赁差价方式给予的好处,且主观上对此明知,其行为应构成受贿犯罪。

  编辑:何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