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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百案 进千企 访万家】 “我”贩毒了,甲市能管吗?
2023-08-29 09:45:00  来源: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梁明月

  案情

  甲市的张某为吸食毒品,从乙市李某处购得冰毒1克带回甲市家中,并在吸食时被甲市警方查获。甲市警方对李某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否有管辖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市警方对李某贩卖毒品行为有管辖权。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犯罪侦查体制规定结果发生地、毒品藏匿地、目的地等地域的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本案中,张某购买的毒品最后所在地是甲市,即结果发生地是甲市。甲市为违法行为人吸毒地,也是毒品的藏匿地、目的地。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市警方对李某贩卖毒品行为没有管辖权。张某在乙市购买毒品后行为既遂,即李某的贩卖毒品行为已经结束。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本案而言,甲市并不符合以上任何一个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毒品最终流到甲市,为张某的吸毒地,但并不当然是毒品藏匿地、也不是贩运毒品的目的地。

  张某将1克毒品从乙市购买回甲市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也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甲吸食毒品的行为仅构成行政违法。由《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可知,刑事案件的关联性,要以分别单独都能够构成刑事案件为前提。显然,本案缺乏关联性。本案张某在乙市向李某购买毒品,回到甲市吸食毒品,对于李某的犯罪行为,甲市应作为犯罪线索移送给乙市公安机关。综上,甲市对李某贩卖毒品的行为没有管辖权。

  编辑:何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