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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当酒驾遭遇“碰瓷”…
2023-04-27 09:4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华福科

  案情

  胡某为敲诈勒索疑似酒驾车主,先后驾车撞击4名被害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后,以报警威胁被害人给付钱财。前三起胡某敲诈勒索成功,违法所得2万元,造成车辆损失1.3万元;第四起因被害人未饮酒,敲诈未成功,但造成车辆损失1万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每一起犯罪事实均单独评价,根据敲诈勒索和故意毁坏财物情节,认定每一起事实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敲诈勒索及故意毁坏财物涉案总额进行比较,前三起整体认定敲诈勒索罪,第四起因敲诈未遂单独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前三起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第四起不单独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对全案进行整体评价,全案认定敲诈勒索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首先,胡某“碰瓷”敲诈系两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胡某制造交通事故,以酒后驾车要挟被害人“赔偿”,其两个行为侵犯了不同法益,但两者系手段与目的关系,通常具有伴随性,系牵连犯,应当从一重从重处罚。

  其次,多起“碰瓷”敲诈分别评价可能会放纵犯罪。在本案中,对胡某每一起“碰瓷”敲诈行为单独评价,进而数罪并罚不会放纵犯罪;但假设胡某敲诈数额或者故意毁坏财物数额总额达到“数额巨大”,此时再对每一起行为单独评价并数罪并罚,可能会出现每个罪名法定刑都不上档,即使数罪并罚客观上也是对胡某减轻处罚。

  再次,第二种观点不当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第二种观点看似全面评价了胡某的行为,但是如果胡某第四起敲诈成功1万元,全案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而该种情况却比第四起敲诈未成功进而数罪并罚的处罚要轻,故第二种方法也不可取。

  最后,对全案整体评价便于实践操作。在次数很多的系列“碰瓷”敲诈案件中,整体比较敲诈和毁财的数额、情节,进而从一重从重处罚,不仅实现了罪刑均衡,还可避免对每起事实单独评价尺度不明造成的困扰,便于司法实践应用。

  编辑:何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