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在内网发布,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办公室联系。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办公室
2016年1月4日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我院执法执勤车辆运行管理,有效降低办案成本,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公车改革精神及《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我院用于依法履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与预防、侦查监督、提起公诉、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监督、控告申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执法办案职能的专用机动车辆。
二、我院执法执勤车辆及驾驶人员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院领导及各部门用车应先申请后派车。
三、院各业务部门办案用车需按市内外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用车。
1、市内用车。用车部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一天到院车辆调度员处填写市内派车凭证,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后,由调度员派车。为保证用车效率,原则上同一部门同一地点每半个工作日只派车一次,特殊情况需重复派车的,须经检察长批准后方可再次派车。
2、市外用车。用车部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一天到院车辆调度员处填写市外派车凭证,经检察长批准后,由调度员派车。
3、紧急情况须立即用车的,须向检察长报告,由院领导通知办公室先行派车,用车结束后按规定补办派车手续。
四、普通公务活动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五、县级机关、六个街道及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88平方公里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出行,由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不再提供公车保障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紧急公务使用执法执勤用车应严格执行下列口径。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参加县级领导机关和县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3、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4、机要保密件的送取;
5、参加脱贫攻坚督查和“挂村帮扶、进村入户”活动;
6、用于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及项目现场帮办;
7、参加县级重大项目现场会办调度活动;
8、参加县级综合性的重点工作督查检查活动;
9、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10、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11、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12、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13、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14、经院领导批准的其它特殊紧急情况用车。
六、执法执勤用车、紧急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审批和每月公示制度。
七、派车凭证应当随车携带,并作为报销差旅费的依据。
八、院监察室、办公室对执法执勤车辆运行情况进行督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九、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