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买了房,装修公司电话来了;买了车,保险公司找来了……如何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当天,江苏省南京检察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在雨花台区检察院举行,针对群众呼声很高的人脸识别系统和某停车软件可能导致的侵犯隐私案件,雨花台区检察院邀请工信、市场监督等部门代表、公益诉讼观察员、群众代表等参与听证,听取意见。同时,现场向物业公司送达检察建议,提醒不得强制业主使用人脸识别系统作为验证方式,如果使用应得到业主同意。
据介绍,2019年以来,南京检察机关共对212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提起公诉,涉案人数达330人,有力打击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但由于信息泄露的复杂性、取证的困难、入罪条件的限制,使得刑事打击的力度有限,许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擦边球”行为,很难找到有效的规范手段,以至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成为家常便饭。
针对日益严重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栖霞区检察院、浦口区检察院联合首次试水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通过微信平台发送调查问卷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开展调查。经调查分析,98.7%的人群接到过广告推销等骚扰电话;98.2%的人群认为广告推销电话侵犯了公众利益;但是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过此类问题的只占20%;99.5%的人希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进行约束和监管。
2019年6月,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规定对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安全、损害国家尊严或民族情感等领域,可以稳妥积极开展公益诉讼。第二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积极稳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上述决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南京检察机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探索由此展开。”南京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朱怀平说。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出台后,江宁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邮政速递快递人员在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存在私自复制客户名单,出售、泄露、非法提供用户信息给他人牟取利益后,向区邮政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规范从业人员信息安全保护行为。今年以来,玄武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2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构筑司法保护屏障。
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梁云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开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对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检察机关将充分利用检察建议、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等手段来做进一步规范。
《个人信息保护法》来了! 连云港检察机关严密织就保护网
短信轰炸!电话骚扰!公民的身份证号、个人行踪、开房记录、银行卡账户密码等被泄露倒卖……这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乱象,在11月1日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找到破解之道。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检察机关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职责。《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置公益诉讼条款,彰显国家强化多元治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坚定决心。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前,江苏省连云港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履行报批、备案手续,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共发现个人信息领域公益诉讼线索14件,立案11件,目前已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件。
一起来看看检察机关在守护个人信息领域公共利益的具体履职情况吧!
1.蔡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公益案
该案是全市首例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查明,2019年至2020年间,赵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网上发布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广告后,蔡某某从其手中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约10000条,赵某某获利9600元。蔡某某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网络将公民个人信息卖给刘某某使用,蔡某某获利30000元。刘某某使用用于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共骗得人民币254万余元。赵某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给蔡某某,蔡某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给刘某某,刘某某非法使用相关信息,通过发布信息等形式诈骗,诈骗金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不特定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蔡某某等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赣榆区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乔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研发搭建含有10亿余条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库、开发导航机器人实现引流置顶、配置担保系统保障交易安全……犯罪团伙利用如此“高端配置”,通过某匿名聊天软件组建“信息查档”聊天群,明码标价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日前,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乔某某等17名被告人、1家涉案公司依法提起公诉。基于乔某某等人泄露个人信息行为对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现实损害或潜在危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支付以其本人获利为基准的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更为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格局,设置公益诉讼条款,不仅确认了众多个人信息的公益属性,而且赋予人民检察院和法定社会组织等更多主体诉讼资格,加大对个人信息领域权益保护的力度,使个人信息的保护和治理体系更加严密、完善。连云港检察机关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公益诉讼条款落地落实,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治力度,多维度筑牢个人信息“防护墙”。
【检察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检察官提醒大家:
1.注意清除快递包装上的个人信息;
2.车票,飞机票要妥善保管;
3.谨慎使用公共充电设备、公共WIFI;
4.警惕手机定位及隐私功能;
5.来历不明的链接、图片、视频、二维码不要点;
6.手机、身份证丢失,务必第一时间挂失。
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 苏州检察机关指导出实招
《个人信息保护法》11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为全面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个人信息保护检察指导会。市检察院、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15家涉手机APP开发运营企业参加了指导会。
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勇对全市检察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及相关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近期,苏州市检察机关在全市开展了个人信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将手机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作为重点排查内容之一。全市检察机关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对辖区内6646家互联网服务相关公司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其中影响较大的40余款手机APP进行重点监督检测,共计排查出20多款问题APP。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未公开信息收集使用规则;APP首次运行时未通过弹窗等明显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在用户注册时已默认选择同意用户协议;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情况。上述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大了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违规利用的风险,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报会上,还针对涉案企业手机APP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并对手机APP企业提出相关要求。
市委网信办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内容作了解读,从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原则、禁止“大数据杀熟”规范自动化决策、严格保护敏感个人信息等九个方面进行风险提示。市公安局从责任主体、法律依据、履职不到位的法律后果作了介绍。市市场监管局从加强法律学习、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完善企业内部制度、提升自身管理水平等方面予以提醒。
之后,市院向参会企业及单位集中送达个人信息保护风险提示函,签署个人信息保护绿色承诺书。最后,由企业代表进行发言,他们表示这次检察指导会针对性强、实用性强,收获很大,他们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下一步举措
苏州市检察机关将主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加强案件办理,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加强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协作,建立和深化线索移送、共同调查、数据共享、联合行动等机制,形成保护合力;探索个人信息保护新方式新方法,创新丰富调查取证手段,提升保护能力水平;深化检察指导适用范围,通过约谈、风险提示等柔性司法方式,促进依法行政,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无形”的信息 “有形”的保护 扬州市检察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细心的您想必已经发现这段对话不同寻常的地方,水果为什么按条卖?价格低的不合理?其实这里的“水果”在不法分子口中代指个人信息,而这一段看似普通的水果买卖聊天记录背后其实是三万条公民信息的非法买卖。
2019-2020年期间,张某甲非法获取他人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32000余条,并无偿给张某乙。两人在QQ、微信群发布暗语广告,通过互联网络非法售卖上述个人信息;其中张某甲非法获利20000余元,张某乙非法获利10000余元。
2021年9月,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上述线索,通过开展跨省异地取证,借助专家辅助论证等多方核查,查明上述二人侵害众多个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事实,导致多名受众备受信息泄露引发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困扰,财产安全亦受到诈骗威胁,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短信轰炸、骚扰电话、诈骗邮件让人不堪其扰,希望我们的个人信息能够得到保护!”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生效实施,其中,第七十条规定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同一天,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张某甲、张某乙承担损害赔偿、消除危险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法院于同日依据新法的上述条款对该案登记立案。
据悉,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前,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已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切实加强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并积极稳妥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先行先试工作。
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13件,提起公益诉讼10件,法院已审结2件,均支持检察机关诉求。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9件,督促相关部门加强个人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另外督促监管部门拆除商品房销售场所私自安装的自动抓取消费者敏感个人信息的人脸识别系统。
检察官提醒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日常生活中,个人要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不点击陌生链接,不扫描陌生二维码,不轻信陌生电话。当您发现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非法买卖后,维权面临专业知识不足、调查取证能力有限、起诉成本高以及遭受的损害大小难以界定等难点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求助。
房地产、教育、医疗、快递等行业要提高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等级,建立自查、督察和责任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严防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新法简介
历经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是我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立法,也是网络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立法。该法共8章74条。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该法进一步细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体制机制。
根据该法第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盐城经开区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今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正式施行,该法专门设立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
手里缺钱,小贷公司就赶着送来“及时雨”;准备深造,培训信息简直要把手机刷屏;刚买房,装修公司电话就来了……究竟是谁出卖了你的个人信息?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经开区检察院对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宋某某发现倒卖微信号有利可图,但是内地注册微信号需实名认证且要绑定身份证等信息,港澳地区则不需要。宋某某便从其微信好友“空心菜”(另案处理)以每条1-2元的价格大量购买含有姓名和证件号码的“中国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信息,再从中加价3-4元不等,通过网络转卖给“繁星”“蚂蚁工作室”等人,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8573条,非法获利人民币5400元。
由于宋某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多为港澳地区,注册微信号不需要实名认证,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等“黑灰产业”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盐城经开区检察院在查办刑事犯罪的同时,同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直击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证据等进行了多媒体示证,并重点围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属于公益诉讼范围、宋某某侵害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等与被告进行了辩论。
庭审现场
最终,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的证据全部予以采信,并当庭宣判,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支付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款人民币5400元。
盐城经开区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严格落实民法典中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的规定,严厉打击侵犯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探索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更为有效的协作方式,发挥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修复、保护作用,加大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用公益诉讼的“大伞”为社会公共利益撑起一片法治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