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1、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2、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3、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4、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5、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的控告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8、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9、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10、前款规定的信访事项由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受理。
受理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填写《来访登记表》,负责接待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检信访案件应当制作接谈笔录。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及其他申请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信访人补充。
2、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3、对采用走访形式报案、控告、举报的,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4、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的检察人员,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须对其报案、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以及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5、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处理来信的检察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工作。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照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本院收信专用章。
6、对信访人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参照第五条规定。
7、实名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内与举报人联系,要去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8、对于投案自首的,应当接受,并制作自首笔录,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共同接待。接待时应了解自首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动机、自首原因,并告知其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等候处理期间不得串供和毁灭证据。自首笔录应当由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有检举、揭发事项时,应当另行制作笔录。对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对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将自首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部门审查处理;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9、信访人反映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在接受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3)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4)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办理
1、对本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办理。认为本院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属实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予以纠正;认为不存在控告反映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报检察长批准后,书面提出答复意见及理由,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2、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信访人,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当支持;信访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应当研究论证并予以采纳;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3、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举报办事指南
1、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
2、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本院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在七日内移送举报中心。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
3、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4、要案线索的备案,应当逐案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备案应当在受理后七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报告。
5、举报中心应当定期清理举报线索,对线索的查办和反馈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完善管理制度。
6、举报中心应当每季度对举报线索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本院检察长报告。
线索审查
1、举报中心对接受的举报线索,应当确定专人及时审查,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处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依法受理;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关系爱的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内容不具体的匿名举报线索,或者不具备查处条件的举报线索,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存档备查。
2、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对群众多次举报为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报检察长决定。
3、初核举报线索,应当制作初核计划,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4、初核可以采取询问、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一般不得解除被举报人,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5、初核后应当制作初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决定。
6、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7、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举报线索。交办重要举报线索,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审批。交办前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交办函及有关材料复印件应当移送本院有关侦查部门。
8、举报中心负责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线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三日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9、下级人民检察院街道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半截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实名举报的答复
1、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字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2、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答复。
3、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实名举报答复工作。必要时可以与本院有关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4、答复可以采取口头答复、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5、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办理的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
6、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举报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对于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密。
3、人民检察院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检察人员不得查看;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举报线索处理场所;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4、举报中心应当制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5、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申请。
7、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对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澄清事实,为举报人消除影响。
举报奖励
1、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2、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超过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五千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渎职侵权案件有功的举报人员,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3、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4、奖励举报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5、奖励经费在业务经费中列支。
申诉办事指南
管辖
1、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形势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形式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2、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3、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决定、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或者死刑复核检察部门管辖。
4、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不服本院诉讼中介的刑事处理决定的;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形式判决、裁定的。
5、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也可以复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