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十七届人大
三次会议文件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年1月6日在沭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兆东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8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8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有力监督和支持下,县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全市全面争先、全省主业争先、全国亮点争先”⑴为奋斗目标,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抓关键求突破,干在先走在前,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坚持司法为民,紧扣人民美好生活履职尽责
顺应人民群众对平安美好生活的期盼和需求,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着力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和司法获得感。一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8602件,以人数仅占全市22.5%的员额检察官办理了全市40.8%的案件,人均办案量位居全省、全市前列。2018年第一季度,全市检察机关总结表彰大会首次放在沭阳召开,也是唯一一次在县区召开。
——严厉打击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犯罪。一年来,依法审查逮捕760件983人,审查起诉1538件2091人,同比分别上升27.2%和6%。其中,办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黄赌毒等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犯罪775件943人,办理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权益犯罪438件642人,办理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190件241人。依法对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和公安部挂牌督办、向数千人传播30余万部淫秽视频的王某等4人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依法快速办理“神棺帮”“悬命一帮”等涉恶势力案件,提起公诉3件20人。在办理薛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发现薛某因资金周转向姚某等人借款34万元,被姚某等人以先扣利息方式强迫写下210万元借条。在不予批捕薛某的同时,引导侦查机关着重侦查姚某等人涉案资金来源,最终以涉嫌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寻衅滋事罪对涉恶团伙姚某等9人批准逮捕。
——积极投身“三大攻坚战”。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22件30人。在办理一起案值逾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针对涉及人员多、犯罪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引导侦查机关提取客观证据、巩固补强证据5项,提出规范取证意见10余条,并就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提出风险预警,拿出防范预案并严格落实,保障了案件平稳有序办理。积极投身污染防治攻坚战,就新沂河环境资源破坏问题,及时向县有关单位发出督促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该检察建议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十大优质检察建议”。“新沂河非法采砂系列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保障民生十大典型案例。省市县三级人大及县政协实地调研破坏环境资源案发地,对县检察院开展的生态环境检察监督表示肯定。2018年,审查逮捕非法采矿、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4人,同比下降88.2%。切实做好精准扶贫工作,帮助挂钩的颜集镇梁庄村,建造智能温控大棚1万平米。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对未获得赔偿的19名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1.6万元。其中,对一名因交通肇事重伤致贫的被害人,在发放司法救助金之外,帮助其3名子女申请学费减免、办理扶贫助学。在被害人女儿考取大学后,向其发放2000元助学资金。
——认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与县监察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机制。成立专业检察官团队,依法做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一年来,受理职务犯罪案件4件4人,决定逮捕2件2人,决定取保候审2件2人,提起公诉4件4人。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⑵,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交由检察机关侦查管辖,我们积极开展培训以及谋划,为下一步检察机关查处该类犯罪做好承接准备。
——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深、危害后果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34人,提起公诉39人。探索特定领域未成年人用工禁止令。在审查一起涉及娱乐场所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供述称,其有3年的工作经历。经深入调查,发现当地多家KTV等娱乐场所存在非法雇佣未成年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等问题。县检察院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开展“禁止娱乐场所雇佣、接纳未成年人”的专项行动。按县委主要领导批示,县检察院牵头召开娱乐场所规范管理检察监督约谈会,督促娱乐场所经营者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特定领域未成年人用工禁止令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事例,相关做法被最高检推广。针对特定领域性侵未成年人问题,牵头公安、法院、教育等9部门,构建教育领域从业人员“黑名单”及入职审查信用体系,为未成人打造安全的学习环境。推进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提请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的决议》。根据人大决议,建设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开展社会调查、心理援助等70件次。在全国未成年人检察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会议上,交流了沭阳县检察院的经验做法。山东、河北等全国多家检察院来沭考察交流。
——着力化解信访矛盾。加大涉检信访化解力度,全年受理信访案件419件,坚持规范化办理、多元化处置,及时做好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2018年,实现涉检赴省进京“零上访”。对28件可能引发不稳定风险的重大敏感案件,逐案落实领导包案和责任分解。其中,对一起积存多年的信访老案,邀请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和申诉人一起参与案件公开审查,共同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进行充分论证,有效保障申诉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最终让申诉人息诉罢访,认可司法机关对这起发生在26年前案件的处理决定。
——全力参与社会治理。坚持司法办案“法理情”相融合,对涉嫌犯罪但社会危险性不大的,决定不批准逮捕169人。对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的,决定不起诉114人。2018年,刑事一审判决上诉仅58人,上诉率3%,远低于全省7.79%的平均水平。将容错机制引入涉企案件办理之中,严格区分、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诉与不诉界限。对12起涉企案件以情节轻微不予起诉。在审查乡镇工作人员赵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发现赵某作为辖区涉案企业帮办,虽协助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仅是在工作中偏离方向,本人未从中谋取私利,且案发后积极协助追缴税款,根据县委容错纠错机制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对刑事犯罪高发领域,积极开展风险研判,为党政决策提供参考。报送的黑校车超载、“熟人性侵”、个人信息保护等研判报告,得到县委主要领导批示关注9件次,推动开展相关整治工作。其中,就新建小区业主信息遭严重泄露问题,向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开展住宅小区业主信息泄露专项整治,相关部门先后约谈了13个小区物业负责人,对7个小区物业公司进行处罚。
二、强化法律监督,促进执法司法活动公正规范
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监督到位,着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强化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检察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侦查监督、诉前引导和审判监督作用,全年监督立案、撤案95人,纠正各类诉讼活动违法180件。对一起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最高检交办的高利转贷案,调阅审查跨时8年、涉及6万多条银行交易记录的证据材料,监督侦查机关依法撤案,并及时向三名全国人大代表报告案件进展,得到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批示肯定。全年纠正漏捕漏诉54人。在审查起诉葛某等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中,追诉遗漏同案犯21人,全部获得有罪判决。建立诉判不一的备案审查和定期研判制度,提起(请)刑事抗诉4件。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检察监督。加强派驻看守所检察工作,检察收押2300人、出所2220人。制发书面检察建议28份。对1000余名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巡视检察,纠正脱管、漏管情形9人次,对4名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人员建议收监执行。在财产刑执行活动专项检察工作中,督促审判机关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的案件全部移送立案执行。切实维护在押人员权益,对95名在押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92人。持续开展在押人员随身财物专项监督,依法追回不当扣押财物20余万元。提请县委政法委组织会办并形成决议,将6名被强制医疗人员转至省定医疗机构治疗,相关做法被最高检转发。派驻检察室连续3次获评“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全年办结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1件,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1件。对发现的1件2人虚假诉讼案,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2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加大对农民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引导群众由信访转向“信法”。一年来,支持起诉农民工讨薪51件,帮助51名农民工讨回薪资162万元。支持起诉12件追索赡养费案件,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公益“代言”,依法构筑公益保护检察新屏障
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将保护公益和全县发展大局合力合拍、同向同行。一年来,推动耕地复垦200余亩,督促固体废物清理1000余吨,督促收回国有资产600余万元,为保护沭阳社会公共利益贡献检察力量。
——构建广泛参与的公益保护协同配合机制。与县监察委员会会签《关于建立公益诉讼⑶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的意见》,已互相移送案件线索5件。县委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建立检察监督环境保护协同发展机制实施方案》,将全县40个乡镇(场)、街道纳入协同发展,在全县形成检察监督环境保护协同发展的好格局。目前,对检察机关发出的诉前检察建议,被建议机关回复率为97.85%,整改率为100%。
——积极督促政府职能部门诉前整改履职。牢牢把握“诉讼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目的”的目标价值,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诉前督促行政单位整改环节,监督纠正各类不作为、乱作为。2018年,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67件。其中,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6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79件,采纳并整改273件,需要提起行政诉讼的为零。省人大视察全省公益诉讼工作时,专门将县检察院作为调研观摩点,并对县检察院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公益诉讼工作得到省检察院领导批示肯定。
——聚焦保护食药、环资及国有资产等公益核心领域。部署食药品领域公益诉讼“小专项”,对网络订餐的食品安全,开展公益调查20余次。针对摸排出的259家涉嫌违规经营的外卖商家,推动县市监局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部整改到位。加强对食药品领域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起的宿迁市首例食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一审法院支持。针对多个水产店销售假冒“阳澄湖”大闸蟹问题,推动县市监局开展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目前已立案查处3件。主动融入中央环保督查行动和省“263”专项行动,部署开展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专项检察活动,在环保领域立案9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5件,实地调查并督促85家企业完成环保整改工作。针对群众反映的水木清华等小区无法办理产权证问题,成功督促县有关单位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600余万元,并推动全县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专项整治。
四、强化素能培育,着力夯实检察队伍发展根基
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根本,以更严的标准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确保队伍政治过硬、素能提升,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发展。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把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干警头脑、指导工作实践。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专题党课、研讨交流、知识测试、演讲比赛等系列活动,教育全体干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强化政治担当,积极配合市检察院开展巡察工作,并将此作为发现问题、提高站位、改进工作的抓手,对反馈意见及时制定措施促进问题整改。
——加强业务素能培训。以“小课堂”为抓手强化干警专业化建设,全年组织诉讼监督、公益诉讼、案件监管等“定制化”培训42期。“小课堂”建设得到省检察院领导批示肯定。组建调研兴趣小组,34名干警所写的调研文章在各类省级以上征文竞赛中入选49篇,获奖12人次,3名青年干警在江苏省行政法学年会和环境资源法学年会上斩获一等奖,系多年来最好成绩。组建“梦溪”辩论队,与苏州昆山等地检察院开展公诉对抗赛,与县律协组织检律辩论赛。与盐城射阳县检察院开展的结对共建工作得到省检察院领导肯定。先后组织64名干警赴高校接受集中培训。6名青年干警被最高检、省、市检察院抽调锻炼。一年来,县检察院在各类业务评比竞赛中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52次,同比上升126%。
——加强专业化办案能力建设。诉讼监督办案组入选全省检察机关专业办案组重点培育对象。全面实行刑事案件“捕诉一体”,提前介入引导侦查17件,公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案件59件,起诉质量进一步提升。在全市检察机关首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⑷,审查起诉14件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案。在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当庭判决13件,每起案件庭审用时平均10分钟,司法效率明显提升。
——全面落实从严治检要求。层层压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全年组织召开党风廉政联席会议4次,集体廉政谈话2次,集体约谈2次,对1名干警司法不规范行为进行约谈。严格落实党组会议事规则,坚持“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定。党组研究经费支出、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29次。纪检监察部门对重大支出项目跟进监督。全年“三公”经费支出同比下降13.3%。邀请家属助廉,组织“廉洁是福幸福家庭”等主题警示教育活动5场次。
五、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维护检察机关公正良好形象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邀请代表委员视察、调研检察工作,广泛深入听取意见建议。一年来,代表委员专题视察调研未成年人保护、公益保护等检察主题7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现场专题询问。全年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刑事申诉和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审查8件次,对案件处理过程开展民主评议和监督,与办案人员共促矛盾化解。
——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一年来,向社会发布重大案件信息和各类程序性信息3095条,公开法律文书1472份,切实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对网络舆情反映的涉检问题,及时处理,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优化律师阅卷服务,接待阅卷申请372次,提供卷宗刻录光盘380余张。向法院随案移送电子卷宗220件,方便律师随时阅卷。严格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通知司法行政部门指定辩护47人次,主动听取律师意见164件次。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县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及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和帮助。特别是各位人大代表认真履职,积极提出意见建议,有力地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全体干警,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和不足:一是面对新时代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检察工作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化解矛盾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二是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各类检察监督业务的发展还不够均衡;三是公益诉讼的力度和效果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四是队伍综合素能有待进一步加强,干警运用新思维、新技术、新方法开展检察监督还有不足。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9年工作思路
2019年,县检察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县委十二届七次全体会议精神,坚持“全市全面争先、全省主业争先、全国亮点争先”的奋斗目标,立足法律监督,聚焦均衡化、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为更高水平争当全市高质量发展排头兵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聚焦区域发展,着力在精准服务大局上有新贡献。
坚持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区域发展新形势,强化司法供给,切实营造优良法治营商环境。深刻把握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新特点,深入研判刑事犯罪新趋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守卫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主动服务“三大攻坚战”,依法严惩侵犯经济秩序和财产权益犯罪,突出惩治网络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积极参与社会矛盾排查化解,依法严厉打击以信访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和谐。
二、聚焦公益诉讼,着力在保护社会公益上有新作为。
更加自觉地把公益诉讼置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切实发挥公益诉讼在促进绿色发展、推动依法行政、服务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协调指挥中心。针对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这一检察新职能不了解问题,加大宣传力度,适时通报公益诉讼工作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进一步打造专业化办案队伍,在全省率先研究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指引,为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提供规范和指导。
三、聚焦监督主业,着力在维护法律实施上有新突破。
牢牢把握法律监督机关的使命定位,做实做优刑事检察监督,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发展更均衡、监督更有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始终当好法律实施的维护者、法治秩序的建设者。
四、聚焦司法改革,着力在破解发展难题上有新提升。
不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建设,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主动适应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时代,以承接全省检察机关技术办案试点工作为契机,全面提升检察科技应用水平和司法规范化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智慧检察”。
五、聚焦人才培养,着力在过硬队伍建设上有新气象。
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注重发展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将全市党建示范点做得更实、更优。把纪律建设摆在更突出的位置,确保队伍风清气正。不断加强专业化建设,丰富和充实“小课堂”建设,着力体现教培练兵的实战、实用、实效,努力建设一支综合素质全市拔尖、全省领先、全国有影响的“领军型、精英型”检察队伍。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自身严格公正司法。
各位代表,服务保障沭阳的经济社会发展,是县检察院全体干警的职责使命,也是检察工作的价值所在。在新的一年,我们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部署,以更开阔的视野、更昂扬的斗志、更务实的作风,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监督工作,为沭阳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更有为、更高效的司法保障,回报全县人民的厚望和期待,为更高水平争当全市高质量发展排头兵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全市全面争先、全省主业争先、全国亮点争先:全市全面争先,是指做实做优基础工作,抓规范、抓质量,实现每个条线在全市的先进。全省主业争先,是指对部分重点业务做出沭阳经验,支撑沭检品牌。全国亮点争先,是指精心培育较为突出的改革创新亮点工作,持续发力,加大宣传,讲好沭检故事,铸造沭检品牌。
——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1页第13行
2.刑事诉讼法修改: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第1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4页第2行
3.公益诉讼: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该修法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责。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7页第20行
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8年10月26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该制度纳入法律。其中第1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可以大幅精简,以提高司法效率。
——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10页第9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