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沭阳县检察院依法对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胡某甲、胡某乙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胡某甲自行购置生产设备,在没有生产资质的情况下,组织胡某乙等人生产伪劣农药,并通过某网络平台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60余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作为经营者,不应为了谋取私利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后果是经营者本人无法估量的。作为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沭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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