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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拍案|“内鬼”出没,你的手机号、验证码被贩卖……
2022-07-22 15:52:00  来源:沭阳检察发布  作者:李映

  2019年11月至2021年5月,徐某某、刘某某等13人在手机卖场、通信营业厅等场所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便获取并出售客户的手机号及验证码,以每套“手机号+验证码”几元至十几元的价格,出售给微信群中的第三方牟取几千元到上万元的利益,其中9人被法院判处刑罚。

  本案中徐某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及公民隐私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检察官说法】

  “手机号+验证码”同样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

  一是手机号码本身都经过了实名认证,每个手机号背后都对应着一个真实的自然人。

  二是微信群中的第三方利用手机号码注APP,引发APP向个人手机发送验证码,不仅反映了特定自然人在特定时间段注册APP的活动,更主导了这种注册行为。

  三是验证码的一个重要功能是APP与特定自然人通过达成特定的用户协议而加密注册的手段(之所以需要在短时间内输入验证码,一定程度上就是防止手机号被他人随意支配注册),是否注册、何时注册、注册后如何支配,是自然人本可以自行决定权利。

  徐某某等人与微信群背后的第三方主导了这一活动,并使这一系列操作能够与特定自然人建立联系、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身份(实名的新用户)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注册行为),因此“手机+验证码”是应当受到刑法保护。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收集必须合法、正当、必要、规范,违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有可能触犯法律。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和提供的行为均应受到惩治。相关行业从业者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被锁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内鬼。另外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手机时要提高警惕,以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违反国家机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第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七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编辑:何燕燕